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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猫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理商的选择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与各级代理商开展有效合作,促进福建金钱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销售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代理商的选择、服务支持及其规范运营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代理商合作原则:
(一)在各项与代理商相关的事务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在与代理商的合作中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一)销售工程师负责代理商的选择、沟通协调;技术工程师负责代理商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主管,上级主管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销售工程师、上级主管负责对代理商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统计。
第二章 代理商资格的授予
第五条 代理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对本公司代理产品的合法经营权(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资料)。
(二)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组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信状况。
(三)在全省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完备的销售系统,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和客户关系。
(四)能够提供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营销计划
第六条 代理商的级别划分:代理商主要分为区域代理、省级代理、市级代理。
第七条 代理商资格的授予程序:
(一)在开发代理商或接到代理咨询的过程中,请申请代理资格的单位规范填写“代理申请表”。
(二)销售工程师经过初步筛选和调查后填写“代理商调查报告”并将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后上报上级主管进行审核。
(三)上级主管、销售工程师对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代理商名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组织对代理商进行相关工作程序、业务内容等的谈判。
(四)在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情况下对其授权并签订《产品销售业务代理合同书》。
第三章 代理商培训与辅导
第八条 代理商培训与辅导政策:
(一)定期提供经营管理培训。
(二)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三)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四)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五)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销售方案。
(六)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第九条 在代理商签订合同后,市场部门应尽快组织对其进行初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基本知识。
(二)代理流程和销售流程介绍。
(三)销售技巧、促销政策等介绍。
(四)公司对代理商的考核制度。
第十条 在代理期内,市场部门应为代理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
(二)产品价格政策的调整情况。
第四章 代理商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商不得在代理运营活动之外使用公司品牌及LOGO。
第十二条 在指定的代理销售区域内执行销售活动:
(一)代理商的销售区域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二)代理商如需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先向公司报备,取得公司认可。公司必须充分预估此处代理商与其他代理商的竞争情况,对此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允以认可。
第十三条 销售价格与窜货的规范:
(一)代理商应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价格体系,不得随意调价以免扰乱市场秩序。
(二)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等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三)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以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代理商的推广义务:
(一)代理商应在所代理区域内积极宣传、拓展代理产品并维护公司形象。
(二)代理商应积极配合公司在代理区域内举办巡展、研究会等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代理商应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一)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接到市场投诉后,应及时做好记录,随时报公司市场部门妥善处理。
(二)代理商须按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履行保密的义务:
(一)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务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中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二)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向代理商提供销售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会依据与采购方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供货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一般会向代理商提供公司介绍图册、产品宣传单页等资料支持。
第十九条 在代理商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公司可根据其需求情况,向代理商提供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在代理商执行销售活动的过程中,销售工程师应随时跟踪代理商的销售过程,为其正确销售产品或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帮助其按时保量完成销售任务。
第二十一条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只有接到财务部的书面通知后,营销部门才能发货。
第二十二条 如货物确因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时,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六章 代理商经营绩效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各代理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二)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三)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第七章 代理商违规惩罚与代理资格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理商违规惩罚细则:
(一)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出现损害产品信誉的行为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工作的,但暂时未造成损失,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与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四)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的纠纷,公司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代理资格终止的情况主要分为下列三种:
(一)代理资格自行终止:代理商与公司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应提前1个月向公司市场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未提交则视为无继续合作意向,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代理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理商主动结束代理关系:代理商提交书面申请至公司市场部门,市场主管审核通过后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代理商自收到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
(三)因代理商未尽职责的终止:代理商若出现重大违反合同条款或其应尽职责的情况,则视为未尽职责,公司市场部门应向代理商发送撤销其代理资格的书面通知,代理商自确认收到通知的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代理商的代理合同终止后,如遗留有双方合作期间内产生的销售未收账款,代理商还需积极协助公司完成回款工作。如应收账款在代理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追回,代理商继续享有这些回款代理费的100%;如应收账款在代理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追回,代理商继续享有这些回款代理费的50%;如应收账款在代理合同终止后6个月以后追回,代理商不再享有这些回款的代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0日起发布施行。